新加坡广东会馆 会馆章程摘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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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宗旨 |
本会以联络居住新加坡广东人士之感情,促进团结,赞助公益,倡办文化事业为宗旨。 |
2. 会所地址: |
本会办事处设于振瑞律151号万豪登大厦15楼1号,郵区169876 电话7355216 传真2354681 NO.151 CHIN SWEE ROAD #15-01 MANHATTAN HOUSE,SINGAPORE 169876 TEL:7355216 FAX:2354681 |
3. 会员 |
3.1 资格: 凡祖籍系广东省人士,年满二十一岁,赞同本会宗旨者,不分职业,不限性别,皆得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,凡属广东同乡之团体或商号,皆得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或商号会员。 3.2 入会手绩: 凡加入本会为会员者,须有个人会员一人或团体会员一单位之介绍,并填入会志愿书,揭示通告处一星期而无人反对,经董事会通过,缴纳基金后,方认为正式会员。 3.3 基金: 凡加入本会会员者,其基金规定如下: a.团体会员 200 元。 b.商号会员 150 元(惟该商号之股东,须全部为广东人,否则不准入会)。 c.个人会员 100 元。 |
4. 组织 |
4.1 会员大会: 本会最高机关为会员大会,由全体会员组织之。 4.2 董事会: 董事会董事五十五人,均属义务职并设下列各职处理会务,其组织如下: a.会长一人,副会长二人。 b.总务主任一人,副主任二人。 c.财务主任一人,副主任二人。 d.文书主任一人,副主任二人。 e.交际主任一人,副主任二人。 f.遇必要时,得组织小组委员会,办理特种事宜,各股事务如有必要时,得酌设干事若干人。 |
5. 选举 |
5.1 选举时期: 本会每届选举董事,订于两年一次之三月内常年大会举行之。 5.2 选举方法: 由会员用双记名投票法选举董事四十人,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,并以次多票为候补,复由董事会于会员中补选十一人为董事,另受托人四人为当然董事,合共董事五十五人。 5.3 任期: 本会董事及各职员任期均为二年,期满连选得连任;惟财务主任不得连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