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内规章

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办法(2015年修订)

发布者:周郑坤发布时间:2018-06-04浏览次数:1076

江苏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办法(2015年修订)

(苏师大发〔2015〕28号)

为推动校协同创新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的国际合作与交流,着力实施开放融合的国际化战略,加快汇聚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,高效推进与国外高水平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章 合作与交流方式

第一条 建设国际一流科学研究平台。以“世界一流、国际领先”为总目标,围绕人才、学科和科研优势进行科学规划、顶层设计;与世界综合排名100强以内或学科排名50强以内的大学,建立国际联合实验室或研究院所;招聘全球范围内本研究领域一流学者开展合作研究。

第二条 组建以国际知名学者为带头人的学术创新团队。打破国际壁垒,吸引国际一流创新力量。以学科为主轴,以项目为路径,集聚全球科技创新人才,打造以学科及其分支学科带头人为首的多个创新学术团队。

第三条 开展国际科研项目合作。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心人员参与双边、多边和区域性的国际科研合作。中心设立国际合作项目,向全球发布,鼓励和资助中心研究团队与国外相关研究团队开展合作。

第四条 建立全方位国际学术交流渠道,扩大中心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,积极推动中心研究人员进入国际学术界核心层。有计划有组织地派出科研人员到境外名校学术访问与交流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。邀请国外著名学者来访、讲学,开展学术研究。主办、共同承办国际学术会议,积极打造国际高峰学术论坛的品牌。

第五条 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国际杰出人才。围绕中心发展目标,通过境外引智站、引智顾问、国际专业学会、海外学术顾问、兼职教授等多种渠道,引进高水平专家学者。制定实施首席国际学术顾问计划,聘请全球最顶尖专家作为中心的首席学术顾问。坚持专职聘用与柔性引进相结合、长短期并行的人才引进机制,扩大中心的国际学术影响力。

第六条 实施学术骨干进修国际化战略。遴选中心有潜力的学术骨干到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进修、访学、攻读博士学位,提高科研水平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。鼓励教师与具有国际水准的同行进行学术对话,追踪学术前沿问题,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学术人才。

第七条 实施研究生培养国际化战略。中心依托自身优势,与国际知名大学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,探索“X+Y”双学位模式,选派学生赴国外合作高校研修,招收外国留学生到中心学习、开展科学研究。开展研究生短期访学、海外实习实践、短期社团文化交流、国际竞赛等项目,培养和资助研究生参与国际合作科研项目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活动。

第二章 管理机制

第八条 中心可在权限范围内决定引聘境外人才的相应待遇,学校相关部门支持办理聘任手续。

第九条 中心完善境外人才学术评估机制,加强对引智人才评审专家的选拔,完善人才评估程序及环节。聘请专家定期对科研平台、创新团队和引智人员在教学、科研等方面进行质量评估。

第十条 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应遵守国家外事纪律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同体各方的保密管理规定。

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措施

第十一条 经费投入

(一)中心设立国际合作科研专项基金。用于国际科研平台建设、跨境科研项目申报、国家级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或奖励等。

(二)中心设立国际高端人才引进专项基金。参照国际薪金标准,高薪吸引顶尖学者和创新团队加盟,提供经费或设立基金。

(三)中心设立出国(境)及来华留学专项基金。用于选送中心学术骨干赴境外留学进修、加大对获得国家及省留学奖学金教师的奖励力度,并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奖学金。

第十二条 加强中心团队成员国际学术语言能力的培养,确保其在国际同行和国际合作中无障碍交流。

第十三条 政策鼓励

(一)学校在奖项申报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具有国际背景的人才予以政策倾斜。

(二)中心根据岗位需求和相关管理规定,可设立特定岗位,并通过灵活政策稳定境外人才。

(三)中心支持本校教师海外研修,资助受聘中心的我校学术骨干赴境外高水平大学留学一年及以上。

第十四条 服务保障

(一)学校积极为中心聘任的境外人员提供生活必要设施、设备及服务等。

(二)学校帮助解决境外专家家属安置、子女教育等。

(三)学校建立中心境外人才库、业务档案、日常联络、年度统计等工作制度,动态掌握境外人才基本信息。

(四)成立中心境外人才联谊会,定期举行学术沙龙,促进高端人才沟通、交流及合作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,执行上级文件规定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。